原告所有的机动车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,并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报警,报保险。事故原告负全责。车辆维修费用5万余元,保险公司以没有在其指定的4S店修理为由,根据其公司规定要扣除30%,原告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。那么保险公司的要求合理吗?当事人能获得全部赔偿吗?
接到该案件后,律师认为,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根据当事人的情况,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证据,首先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,保留在评估前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拆检,但保险公司未到场的证据。车辆维修店提供维修清单、发票。
法院判决:依法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