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审理法院】
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
【被告委托代理人】
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原国华律师
【案情简介】
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,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后到被告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,离婚登记部门给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,并颁发了离婚证。后原告以其离婚时被胁迫并非本人意愿,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离婚证。
【承办过程】
承办案件后,我们经过和婚姻登记部门了解,并调取了其离婚登记档案,被告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,和部门规章关于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规范和程序办理,分别给双方做了笔录,原告在被问及是否自愿离婚时,原告表示自愿。上述证据表明被告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符合法律规定,不存在违规行为。另外,我们认为,根据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,婚姻登记中心并没有撤销离婚证的权利。离婚证一经颁发,双方婚姻关系解除,具有人身属性,不宜撤销。
【案件结果】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婚姻登记部门对原告下第三人提交的离婚所需要的证件、材料进行了审查,并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,在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并已经对子女和财产,债务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后依法当场予以登记,并向双方颁发离婚证,履行了法定程序,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。故原告认为其离婚受胁迫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,驳回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