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国华律师亲办案例
参加学校军训成植物人,学校赔偿吗?
来源:原国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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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情简介]

       芮某系湖滨中学的学生,体型偏胖,中考体检显示身体正常。2011年8月16日,芮某新生入学时,参加**中学组织的军训活动,当日下午因身体不适至**中学所在医务室就诊,校医给予相应降温处理后,芮**自行离开医务室,后至食堂就餐,19时许至学校报告厅看电影。19时30分左右请假回宿舍休息。19时40分左右,同宿舍同学发现芮某出现异常,报告了值班老师与管理员,后湖滨中学值班老师电话联系芮某的父亲,并于20时17分拔打了120急救电话,后芮某被送至高淳区人民医院治疗,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,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为:芮某的损伤与中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芮某系植物性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。

有些时候,我们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,谁也不会想到,刚考入中学的孩子,转眼就成了植物人,由于家长和学校协商不成,最后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各项损失共计:4510845元。


[法院判决]


一审法院认为:

首先,本案系校园伤害案件,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,现芮某受损害时已达15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该条规定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。芮某要求**中学承担赔偿责任,应举证证明**中学在履行教育、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。

本案中,1、对学校组织军训活动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进行,芮某自认身体××应当参加军训,芮某虽体型较胖,但体检时显示正常,并非属于不宜参加军训的特异体质,故**中学组织包括芮某参加军训并无过错。2、对军训时间的安排,根据学校提供的军训时间安排,下午军训的时间在15时以后,已错开了最热的时间,且当天军训时并无发生其他学生中暑现象,应认定学校在军训过程中并无过错。3、对芮某发生中暑后的处置**中学是否有过错。一审法院认为,芮某于下午发生不适后到医务室就诊,湖滨中学虽对芮某进行了相应的降温处理,但**中学未提供相应书面记录,没有证据表明湖滨中学对芮蓓进行了量体温、测血压的常规诊疗措施并进行了风险告知及医嘱提醒,湖滨中学对芮蓓中暑后的处置存在一定的过错,对芮某中暑后及时进行进一步治疗有一定的影响,且与芮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有关系,但芮某就诊后还至学校报告厅看电影,表明其自身的感觉并不严重,故学校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较小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4、对芮某发生重症中暑后,**中学发现后,及时拔打了120急救电话,并通知了芮某的父亲,后芮某被送至医院救治,湖滨中学亦垫付了相应的费用,应认定**中学对芮蓓此后的救治过程没有过错。

综上,一审法院认为,芮某发生中暑与军训有因果关系,**中学组织军训虽无过错,但**中学在芮某发生中暑后处置存在一定的疏忽,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考虑芮某的现实情况,由湖滨中学承担40%的赔偿责任为宜。

一审法院判决:一、**中学应赔偿芮某各项费用共计1804338.36元,扣除已支付1604185.09元,尚应支付200153.27元,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;二、驳回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二审法院认为:

关于争议焦点1,**中学存在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本案中,**中学下午军训的时间在15时以后,已错开了最热的时间,其对军训的组织安排并无过错,芮某上诉认为军训时间为早上6:00到晚上18:00,中间学生吃了午饭,也不休息,就到操场集合与事实不符,对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。芮某发生中暑后,**中学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,但湖滨中学校医并未对芮某进行量体温、测血压的常规诊疗措施,对芮某身体状况疏忽大意,未能有效监控防范芮某病情的发展,故湖滨中学对芮某中暑后的处置存在一定的过错,且该过错与芮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但芮某的损伤系××的发展转归所致,一审判决根据芮某损伤的原因、**中学的过错程度等因素,酌定湖滨中学对芮某的损失承担40%赔偿责任适当,芮某上诉要求**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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